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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報復審申請書至國家商標局
跟進受理審查過程
審理完成
下發復審決定
A:(1)若放棄答辯,注冊商標將直接被商標局撤銷。
(2)“撤三答辯”是商標法賦予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當事人向商標局證明其商標存在使用事實的唯一途徑。
A:(1)“被撤三”的商標,最主要的舉證責任在于答辯一方。需要答辯人詳細列舉使用證據后才能避免商標被撤銷。否則,將被撤銷。
(2)如果被以通用名稱進行撤銷,舉證責任重點在于撤銷申請一方。作為答辯方,可以列舉自己的使用證明和商標顯著性的證明進行答辯,加大自己獲勝的機會。但是如果撤銷申請方所列舉的證據和理由根本無法證明商標是通用名稱的,即使被撤銷人不進行答辯,也會獲勝。
A: 進行撤三答辯的時候,只需要出示近三年當中任何一個時段的使用證據即可。使用證據必須是申請人對于所申請商標,在所指定的商品服務項目上的使用證明。證明包括:企業在所要求連續三年內標注有企業詳細商標名稱的交易發票;簽訂商標注冊號和名稱的相關合同;電視或者報紙廣告或者其他廣告證明證據等;產品檢驗或者質量檢驗掃碼;其他能證明企業使用過商標的材料。
A: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撤銷復審環節,需要對商標局所列舉的相關信息進行理由陳述,并列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