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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務執行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可以從不同的層面進行理解。
從法律的形式淵源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之別。
形式意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以“反不正當競爭法”或類似名稱命名的成文法律,除了德國的立法之外
(一)行為法特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
(二)補充性
從一定層面而言,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彌補傳統私法,包括侵權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領域的漏洞或空白而產生的,具有對這些法律拾遺補缺的功能
(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消極行為”的角度進行的立法,即立法通過禁止經營者實施一定行為的方式來為市場交易劃定合法與違法的標準,但這個標準往往比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